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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五年期经营权出租公告

· 2024-03-12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出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如选择以网络竞价方式实施资产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租本次出租标的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

8、出租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标的简况

(一)出租标的名称: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五年期经营权。(标的编号:N0122QT240015

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五年期经营权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规定,通过经营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提供停车场服务,取得收益的权利。

(二)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停车场基本情况:

1、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位于池州市秋浦西路125号,院内停车场现有停车位296个(不含救护车车位、残疾人专用车位等特殊车位),其中:地上停车位138个、地下停车位158个,2025年初将增加并投入使用共78个停车位(不含救护车车位、残疾人专用车位等特殊车位),其中:地上停车位增加20个、地下停车位增加58个,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地下停车位所在建筑主体已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停车场原租赁期至2024年1月14日止,由原承租方继续经营管理

(三)经营权租赁期:5年,租赁期限自承租方签订《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五年期经营权租赁合同》之日起的次月公历1日起算

(四)特别提示:

1、本次租金底价仅为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五年期经营权出租的金额,不含停车场的配套设施,停车场现有配套设施由原承租方投资建设。本次出租标的如非原承租方竞得,本次承租方可与原承租方自行协商现有配套设施的购置事宜;自本次承租方签订《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五年期经营权租赁合同》之日起5日内,本次承租方与原承租方协商购置事宜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出租方,如协商不成的,由出租方自收到本次承租方书面告知之日起5日内负责完成原承租方配套设施的拆除撤场工作。

2、经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确认办理公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120救护车免收停车费。

3、经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确认的医院职工车辆可按包月收费(包月收费标准不得高于80元/月),非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职工车辆不得办理包月收费。

4、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意向竞租方应取得出租方出具的其享有优先承租权的书面证明,并按照有关法律及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1)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意向竞租方如欲行使优先承租权,不论出租标的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必须在交易前先按照发布公告及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报名手续、交纳交易保证金,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

2)如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在网络竞价(多次报价)过程中,其他意向竞租方报价为最新价时,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意向竞租方如欲行使优先承租权,应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在网络竞价系统中行使优先承租权,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

5、意向竞租方如需查勘出租标的涉及的停车场,须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意向竞租方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提交经出租方确认后的《现场查勘确认单》。

三、出租方

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四、出租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经营权出租行为已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标的的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2、评估机构:安徽德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评估基准日:2024年1月31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拟了解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内停车场经营权价值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德盈评字(2024)第C005号)

5、评估对象: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经营权价值

6、评估结果: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五年期经营权价值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1月31日评估价值为1,223,565.00元(人民币壹佰贰拾贰万叁仟伍佰陆拾伍元整)

7、评估备案机构: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年期经营权租金底价:人民币1,223,600.00元。

2、租金支付方式及要求

1)租金按合同年度支付,每个合同年度的租金为全部合同年度总租金的平均值。

2)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自《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五年期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后合同年度的租金在上一个合同年度结束前1个月内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先付租金后使用,否则出租方可单方解除《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五年期经营权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自《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五年期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五年期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的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的一部分。

4)自《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五年期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3、与标的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竞租;所提交的竞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竞租方承诺:已现场查勘了出租标的,已对出租标的及出租标的涉及的相关附属设施、设备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调研,并完全知悉,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因此产生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3)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本次租金底价仅为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五年期经营权出租的金额,不含停车场的配套设施,停车场现有配套设施由原承租方投资建设。本次出租标的如非原承租方竞得,本次承租方可与原承租方自行协商现有配套设施的购置事宜;自本次承租方签订《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五年期经营权租赁合同》之日起5日内,本次承租方与原承租方协商购置事宜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出租方,如协商不成的,由出租方自收到本次承租方书面告知之日起5日内负责完成原承租方配套设施的拆除撤场工作。、经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确认办理公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120救护车免收停车费。、经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确认的医院职工车辆可按包月收费(包月收费标准不得高于80元/月),非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职工车辆不得办理包月收费。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4)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后(如原承租方竞得,则视同其已撤离清场)5个工作日内,本次承租方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出租方授予本次承租方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五年期经营权,并按照出租标的涉及的停车场移交日现状移交给本次承租方,本次承租方应积极配合办理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出租方已按期完成移交;自完成出租标的涉及的停车场移交之日起,出租标的因本次承租方原因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均由本次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5)意向竞租方承诺:本次出租标的如非原承租方竞得,本次承租方与原承租方协商现有配套设施的购置事宜不成的,本次承租方应自行投资建设停车场配套设施及停车场智能停车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手机APP、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获取停车场位置、车位空余信息、收费标准、是否可预订、是否有充电、共享及预先支付、线上结账功能等服务内容,向手机客户端和道路显示屏发布停车提示信息等),投资建设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关投资建设方案报出租方审核同意后实施。

6)意向竞租方承诺:出租标的涉及的停车场投入使用、营业前,承租方自行办理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手续,费用自行承担;停车场收费标准由承租方自行向政府部门申报批准(如需出租方提供相关资料时,出租方积极配合),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出租方整体规划建设,如医院整体规划建设导致现有停车位减少,不调整租金。

8)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如医院停车场升级、改造(如增加立体式停车设备),承租方如欲参与,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如欲行使优先权,须按照出租方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竞得后,相关停车场的升级、改造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停车场升级、改造后所增加停车位的相关租金收益归承租方享有;承租方如未参与或参与未竞得,则停车场升级、改造后所增加停车位的相关租金收益归出租方享有。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出租方管理,承租方须根据出租方要求及时增设必要的指示牌、交通标识、标线、地坪漆等辅助设施,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出租方涉及院内房屋征迁、道路改造等,需要承租方调整、迁移停车场重要基础设施的,承租方须积极配合,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如经营管理需要投资建设、更新改造停车场相关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关投资建设方案须报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11)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标的涉及的停车场及附属配套设施、地下人防工程及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安全使用水、电,按时交纳水、电、物业(如有)等各项费用,服从医院统一管理。

12)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五年期经营权出租项目保安服务规范》(详见附件),负责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全院的安全保卫工作(如承租方须另行招用保安人员,应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严格遵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13)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须保证出租标的涉及的停车场停车功能正常运行,不得从事与停车无关的其他商业活动;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对外抵押、转租部分或全部停车位。

14)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对出租标的涉及的停车场停车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如政府部门调整定价,则须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并按税法规定开具停车费用发票,医院内公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15)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池州市主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经营;遵守医院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医院监督、检查和管理。

16)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管理、使用地下(人防工程)停车位。

1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如出租标的涉及的停车场发生车辆毁损、事故以及车内物品丢失等一切经济、法律及安全责任、风险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8)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如非出租方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导致《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五年期经营权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的,视同承租方违约,且不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9)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五年期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约定的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将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五年期经营权及出租标的涉及的停车场按相关要求交还出租方。

20)意向竞租方承诺:如《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五年期经营权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出租标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将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五年期经营权及出租标的涉及的停车场按相关要求交还出租方,租赁期限计算到承租方将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五年期经营权及出租标的涉及的停车场按相关要求交还出租方的当日。

21)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将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五年期经营权及出租标的涉及的停车场按相关要求交还出租方时,对停车场及出租方交付的设施、设备等均应完整完好交回,新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交回,对在租赁期间的所有建设投入均不要求出租方补偿。承租方逾期交回的,以日租金的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并向出租方支付占有使用费。

22)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同意按不低于出租底价(人民币1,223,600.00元)对出租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承租方接受出租底价,并以出租底价作为报价。

23)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拟定的《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五年期经营权租赁合同》(含附件《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五年期经营权出租项目保安服务规范》)(样本)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七、出租信息

)公告期

2024312日至2024325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2)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2024312日至2024325(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00,000.00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竞租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竞租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租,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竞租方原因而非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竞租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竞租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竞租方进行追偿。

a.意向竞租方已提出有效承租申请(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已发承租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在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时,以标的的出租底价(挂牌价格)作为起始价,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加价报价的,报价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减价报价的,报价不得高于出租底价;其他方面均应符合项目的竞价规则)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竞租方的意向竞租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竞租方的意向竞租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出租方签订《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五年期经营权租赁合同》的;

e.意向竞租方存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竞租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竞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竞租方发承租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竞租方书面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承租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竞租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承租并经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路径,但收款方须仍为意向竞租方,下同)、无息退还;

b.意向竞租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竞租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竞租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竞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c.意向竞租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竞租方但未被确定为竞租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竞租方为非竞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3)意向竞租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五年期经营权租赁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对出租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不得报名参加竞租;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出租标的出租底价视为出租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竞租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竞租方承担,由出租方追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竞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竞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等)应依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池州市池阳路2号2楼(池州市人社局原办公楼))。

)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可至交易所领取。

(七)意向竞租方资格审查

信息发布公告期结束,由出租方、出租方主管部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等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竞租方进行资格审查。时间由出租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商定。

)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协议出租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确定为竞租方。竞租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租金底价,如低于租金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租金底价,并以租金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承租方后,确定的承租方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交易签约

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五年期经营权租赁合同》(含附件《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五年期经营权出租项目保安服务规范》)。

)竞价规则

竞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租。

(十)交易时间

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十交易双方签订《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五年期经营权租赁合同》,承租方依据《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五年期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将出租标的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

联系人:经理

联系电话:0566-2023567

真:0566-2023567

联系地址:池州市池阳路2号2楼(池州市人社局原办公楼)

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五年期经营权出租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ccjex.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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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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